预告登记制度可有效防止“一屋二卖”

http://www.pyrb.cn 2010年1月27日 15:17: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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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我叫李某,前段时间趁着房价上涨之机,我将以前一套旧房子以50万的价格通过中介公司卖给王女士,我们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想到时隔两个月,房价又上涨了,张生愿意出价60万购买我的房子,我又私下签订协议将房屋卖给张生,但我和张生到房管局过户的时候被告知王女士在房管局办理了预告登记,房管局最终拒绝了我的过户要求。我不明白,我是产权人,为什么不能卖房子办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是典型的“一屋二卖”现象,房屋预告登记制度对此有约束力。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案李某将同一房屋先卖给王女士,后卖给张先生,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王女士到房管局申请了预告登记,在没有得到王女士的同意之前,业主李某一屋“二卖”、“三卖”、“四卖”全都是无效的,李某与后买主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一屋二卖”的情况,使买房人掌握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主动权。

(编辑:陈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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