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 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http://www.pyrb.cn 2009年3月26日 16:18:58 来源:

 案情回放:

  田某于2004年入职广州某电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1800元,2006年10月10日因工死亡。社保中心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田某母亲李某认为,自己是因工死亡职工田某的母亲,并年届60岁,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社保中心认为李某虽然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李某虽然已经60岁,但每月有退休金1500元,且李某有三名子女,田某生前与父母分家另过,不用田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拒绝支付李某抚恤金。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社保中心每月支付抚恤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年龄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但不同时符合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故社保中心不给付抚恤金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了维持。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李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2.田某生前是否对李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3.李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1.李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李某与因工死亡的田某系母子关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故李某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2.田某生前是否对李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李某有三名子女,每月有退休金1500元,田某生前与父母分家另过,不用田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现年6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田某应尽赡养义务,对其母亲李某应提供生活来源,但根据实际情况,田某生前对李某提供的生活来源并非主要生活来源。

  3.李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的;(二)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因此,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完全丧失劳动的或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本案中,李某符合了第二个条件,但不同时符合第一个条件,故不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编辑:邬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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