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热点被赞“人性化”

http://www.pyrb.cn 2009年4月9日 15:11:51 来源:

本报讯  (记者陈琳云)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4月1日起施行。对《规定》中“公布固定电子眼位置”、 “紧急情况产生的违法记录可以消除”、“违法罚金设定上限”、“轻微交通违法教育优先”以及“调整抽血检验程序”5大热点,广大市民赞其“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更彰显了人性化。”

  固定电子眼位置需公开

  《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多年来,广大车主对于通过“电子眼”这种“我在明,你在暗”的交通违法拍摄行为颇有怨言。4月1日,区交警大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36个安装了“电子眼”的路口以及抓拍逆行的道路位置,广大群众无不拍手称快,认为公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即使被拍都没怨言。”

  紧急情况产生的违法记录

  可以消除

  《规定》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要求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规定》的这一条款,被很多市民认为“最有人情味”,“以前只对一些执行紧急任务的职能部门车辆‘网开一面’,现在我们老百姓也有机会享受这种‘待遇’了。”更多被套牌的车主也终于松了口气:“不用再为套牌的黑车背黑锅了!”

  罚款“滞纳金”设定上限 

  《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这样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很多“天价罚单”。在番禺市桥工作的徐先生2006年12月21日在广州黄埔大道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而被抓拍罚款200元,由于一直没有没有交纳罚款,目前这张罚单的“身价”已经涨到4000多元!新《规定》实施后,徐先生这张“天价”罚单则只需交纳400元即可注销。

  轻微交通违法以教育为主

  《规定》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唐升平表示,“过去,我们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现在我们强调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虽然只是两个词语顺序的调换,但却体现了教育优先的原则和交管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

  《规定》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修改之前的《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而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另外,机动车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规定》对抽血检验程序的调整将大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率。

(编辑:邬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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