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绿地变成了停车场 对没有车的业主不公平

http://www.pyrb.cn 2010年2月12日 13:01:48 来源:

  案例回放

  周先生所在的小区有一块很大的绿地,绿地上种着各种各样的花草,还有凉亭供业主休息。每天早上,这里鸟语花香,业主们都喜欢在这里做运动,锻炼身体。但由于小区内的小车数量越来越多,小区内的车位也越来越紧张。一到下班时间,小区有车的业主都赶着回来抢车位,有的则把车停在小区外的商铺旁边,有时还会把车堵住出入口,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出行。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的绿地上铺上了水泥,划上了白线,变成了一个公共临时停车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每车每天10元,办理月票则每车每月收取200元。

  将公共绿地变成公共停车场,对于大部分有车业主来说是一个解决停车难的好方法;但是对于小区内没有车的业主来说,没有了公共绿地,就等于减少了业主们的活动空间。对于物业公司将公共绿地变成公共停车场这一举措,很多没有车的业主表示反对。

  周先生就是没有车业主中的一员,他表示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通过业主们的同意,就将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改造成公共停车场,而且还向业主收取费用。租用公共停车场所得的收益又不知去向,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对小区内没有车的业主很不公平。

  案例分析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的郭嗣彦律师对本案例进行了分析。郭律师认为小区公共绿地变成公共停车场须征得小区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郭律师表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将公共绿地变成公共停车场,这一举措须征得小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把租用停车场的收益归还给全体业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征得业主同意就改变公共绿地的用途或者把租用停车场的收益据为己有都是不合法的。       (陈艳梅)

  维权热线:(020)84627841 13450391287 法律咨询:guosiyan@163.com

(编辑:陈志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上投稿 - 网上订报 - 本站导航 - 网站旧版

番禺日报版权所有:2003-2009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法律声明

报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东楼五楼、六楼

粤ICP备05087307 本站由番禺日报所有,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