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物不能交付可解约
http://www.pyrb.cn 2010年8月13日 10:33:37 来源:
□本报记者 李秀政 通讯员 林兰燕 钟灿成
【案情简介】
2009年,某贸易中心与银行借款纠纷案执行中,法院裁定将贸易中心所有的大厦部分抵债给银行。2009年7月,银行委托拍卖该抵债房产。王某以1700万元竞买成交并签订拍卖成交合同。
因银行与贸易中心对房地产分割划界存在争议,导致银行不能依约向王某交付拍卖标的物,无法办理过户。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拍卖成交合同。
2010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委托拍卖的标的物系经法院强制执行抵债得来,其已依法享有处分权。银行将该房地产委托拍卖,并由拍卖行与王某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合法有效。因银行无法交付拍卖标的物并协助过户,致使王某竞买目的不能实现,王某有权解除拍卖合同。法院遂判决支持王某诉请。
【律师点评】
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兰燕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它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到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讼争房地产的物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时转移,银行依法有权进行处分,其将该房地产委托拍卖的行为合法,王某竞买行为有效。
但是,银行在委托拍卖前未将抵债取得的讼争房地产过户至其名下,且因与贸易中心对房地产分割划界存在争议,导致不能向王某交付拍卖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银行违约致使王某竞买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有权解除合同。故,法院判决正确。






